8月3日,山东省宁阳县检察院邀请代表委员对民事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卢金增葛业锋沈爱国摄

近日,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组织干警进村入户,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宣传活动。蒋长顺李美摄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第五检察部成立专案组,就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进行讨论。王发松摄

最近,罗明和罗亮(均为化名)兄弟俩十分“困惑”——已经和原告“商量”好的“官司”,怎么就被检察院发现了破绽?

罗明是贵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亮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因无力偿还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和银行贷款,兄弟俩的公司,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资产,被法院拍卖。

“王老板,你可以把我写的欠条拿过来,盖上我们公司的章,好去法院要钱。”“趁现在法院执行账户还有万元,抓紧起诉啊,我们积极配合。”就这样,罗家兄弟相继“复制”了20多起“官司”。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一点对抗性也没有,都是调解结案。”这一蹊跷,引起了贵州省毕节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的注意。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郭布红如此解读罗家兄弟的“困惑”:他们,撞上了精准监督的“枪口”。

精准监督,如今已成为全国各级各地民事检察人员念在嘴上、记在心里、行在脚下的目标和准则。作为新时期指导民事检察实践的新理念,精准监督理念带来了监督标准、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的变革与重塑。

“抗诉是刚性的,对应的是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要限制使用?”

检察机关的抗诉,是越多越好吗?

“不少当事人对检察抗诉,总有一种强烈的‘执念’:官司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当事人不信任审判系统的救济方式,所以说,对申请检察抗诉抱有很大的期望。”

韩鹏是一名律师,常年与当事人打交道。他说,一些当事人不符合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就已经在内心确定了“检察抗诉”的目标。

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作出再审的裁定。这个“应当”的必然逻辑,让申请人看到了“希望”。“即便最终结果与原裁判并无二异,但程序上走一遍,对当事人而言,感觉得到了重视。”韩鹏说。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答案却并不如此。站在精准监督的立场上,民事抗诉并不是越多越好,片面追求监督数量的做法不足取。年10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在报告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表示:“检察办案要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

但不片面追求数量的精准监督理念,也曾经引来一些不理解的声音。“抗诉是刚性的,对应的是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要限制使用?”“放着刚性的监督不用,监督质效怎么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曾在最高检挂职,在他看来,检察机关要勇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在强劲的监督需求面前,检察机关必须选择最佳的监督路径。在方法与目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实现匹配和平衡,面对这样的冲突,精准监督是正确的选择。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当事人对私权利救济的需求,但不能据此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当事人私权利的救济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如此阐述。

在“精准”的要求下,如何掌握监督的“火候”?冯小光在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提炼出两个标准:一是法定性标准,二是必要性标准。

作为检察官,理解法定性的标准并不难,只要依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即可。而必要性标准,则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冯小光如是说。

“抗诉从严把握了,那我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还会有下文吗?”

“我拿到了调解书,但人家就是不赔我钱,不仅赔偿款不给,工资也是拖着。”

“老板就在那里好好的,为什么法院不去执行?”

陈观(化名),福建省将乐县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给个体工商户务工时,不慎受伤导致伤残,经鉴定,劳动能力功能障碍十级。

让陈观没想到的是,眼看无望的赔偿款和工资,竟然被一纸检察建议扭转了局面。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于是,我们建议法院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将乐县检察院检察官杨威是这份检察建议的起草者。

实践中,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可能不会把希望寄托在检察建议上。“抗诉从严把握了,那我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还会有下文吗?”不理解精准监督的当事人,常常会产生这样的“焦虑”。

年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民事检察工作给予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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