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要上补习班没办法付钱,能不能帮我银行卡解冻,我马上还款。”近日,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促使其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原来,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及其前妻黄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被告陈某于年3月期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元,未写借条。年6月,原告与当时还是陈某妻子的黄某经过核算,扣除已支付的本金,黄某出具元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利息。年3月,陈某又向原告汤某出具一张元借条,但该借条原件因故灭失,庭审中双方皆认可两张借条的借款是同一笔。另查明,借款时陈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后于年11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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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汤某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该借款经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黄某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汤某的借款本金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及黄某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汤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陈某及黄某送达了执行相关材料,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陈某、黄某却置若罔闻。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法官冻结了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使得陈某无法为孩子缴纳补课费用。为了孩子尽快就学,陈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联系家属筹钱还款并要求解除冻结。执行款一到位,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汤某,汤某立马从外地赶回法院领取执行款并出具收条。执行法官亦及时解除对陈某银行账户的冻结,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来源:东南网通讯员方静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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