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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笼罩之下,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当前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成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紧迫任务。

近日,将乐县检察院联合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将乐县经济开发区,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并实地走访了福建省天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祥源纺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为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走访中,李世金副检察长、徐加兴专委认真查看了一线生产车间、企业食堂等场所,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确保把疫情严防作为企业复工复产的前提条件。

通过深入企业查看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全面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及诉求。期间,福建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检察人员陈述,该公司由于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在登记、备案、名誉、荣誉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

经查,福建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并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十种情形。将乐县检察院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县市监局将福建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即“脱单”,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自疫情发生以来,这已不是将乐县检察院第一次运用检察建议规范企业信用体系。该院在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行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年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四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可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及时建议县市监局依法将上述生产经营者逐级上报、列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为全面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全力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为我县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将乐县检察院出台《将乐县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障服务民营企业的十条意见》(简称“疫十条”)。

在战“疫”这个特殊时期,将乐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尽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力支持复工复产,为企业安全平稳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原标题:《将乐检察: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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