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在判决前可能判处非监禁,或者可能判处较轻刑符合在社区进行矫正的条件,再或者罪犯监狱改造后符合一定条件,再或者身体的原因不能监禁,审判机关或羁押场所管理部门等在考虑是否社区矫正时会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检察机关则对该调查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决定机关将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进而确定委托调查评估的对象。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接着,受委托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评估。
在审查居住地和文书是否齐全后,主要是围绕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这个过程需要居委会、村委会等的参与。在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社区影响、委会、村委会的意见等进行整合后,最终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决定机关。
最后,决定机关收到调查评估意见书后,参考意见进行最终裁判。
对于审前调查,这才是最关键的一步,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下,经过前期的调查评估,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同样,对于羁押场所管理部门,调查评估只是提供参考,最终仍由管理部门做最后决定。
新的社矫法施行后,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巩固了刑事执行检察对审前调查进行监督的职责:
在调查评估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会对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文书后,进行登记,掌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调查评估活动进行调查核实,掌握其是否接受调查评估以及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新的社矫法施行以来,将乐县检察院对县司法局为3名对象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进行实时跟进,在该院的监督下,在各方的协调配合下,这项工作将越来越规范,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准确适用和工作质量,发挥社区矫正的社会治理效能。
原标题:《将乐检察:刑事执行检察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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