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的

陈贵平精心照顾

父亲陈水兴十余载

在旁人眼中应该是个孝子了

没想到,前几天

法院的一场庭审却曝出

陈贵平竟然帮助父亲自焚!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来看报道。

年,陈贵平带着父亲陈水兴来到将乐县南华寺住庙修行,由陈贵平长年照顾年老的陈水兴,二人关系融洽。

陈贵平就这样照顾父亲11年,父亲陈水兴随着年岁增高,身体也每况愈下。

年4月29日,陈贵平带着81岁的陈水兴到将乐县华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回到南华寺后,陈水兴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了。

年5月7日凌晨3点多,陈水兴因多日病痛难忍,产生自杀的念头,并跪求陈贵平帮助结束生命,逼迫儿子想办法帮其解脱。陈贵平迫于无奈便向陈水兴提议到废弃的崇泰寺通过自焚结束生命,得到陈水兴同意。

之后陈贵平骑摩托载其父亲到废弃的崇泰寺,让陈永兴靠墙而坐,用被子裹住。陈贵平将被子浇上汽油后离开,陈水兴自行点燃汽油结束生命。

陈水兴被村民发现时已经被焚烧死亡。之后,将乐县公安局民警找到陈贵平,经现场询问后陈贵平当场承认自己的行为。

年11月21日上午9时,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贵平故意杀人案。

出庭公诉人认为

陈贵平的行为应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陈贵平提议及实施帮助阶段。陈水兴不堪病痛折磨表明自杀的念头,并跪求陈贵平帮助结束生命。陈贵平在陈水兴的请求下不但没有劝阻,反而向其提议自杀的方式、地点,并帮助其用摩托车运载、铺被子等方式为被害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个阶段,陈贵平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阶段

陈贵平帮助行为完成后既未点火,也未实施任何救助措施,而是直接离开。公诉人认为,第二阶段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认为,陈贵平基于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具有救助义务。法律规定父子之间具有扶养责任,陈贵平作为陈水兴的亲生儿子,在其提出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反而积极适时地帮助,并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陈水兴抛弃在荒无人烟的寺庙,必然会造成陈水兴自焚或者饥寒死亡的这种后果,违反互相救助的义务。

陈贵平常年照顾赡养陈水兴,陈水兴不堪病痛折磨,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是其自身有相关的责任,陈水兴实施的是为父亲创设条件和帮助的行为,没有实施点火的行为。所以,其犯罪行为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公诉人同时也表示,陈贵平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归案后,陈贵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建议对陈贵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庭审现场,陈贵平表示,对于检方的指控都无异议,目前最大的感触就是,自己是个法盲,对于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花了这么久时间准备(协助父亲自焚),其实我精神上是非常难受的,如果知道这个行为的严重性,我肯定不会这么做。”

01:02

庭审持续约一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愿天下的老人不受病痛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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