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将乐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01
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一)传达贯彻落实方面,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方面,遇有法院外部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具体要求的,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三)执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方面,遇有法院系统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四)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方面,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回避制度;泄漏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五)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方面,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02
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诉前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久调不决、不立不裁等,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诉讼服务方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或对起诉材料进行实体审查、抬高门槛;对不符合起诉形式要件的未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二)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案件审理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四)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五)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六)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03
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二)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三)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四)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五)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04
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
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活动。
(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在管辖范围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05
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
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
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二)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三)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06
整治未羁押判实刑罪犯未交付
执行问题
(一)“病、残、孕”罪犯收押收监难,人民法院未依法交付执行。
(二)各交付职责主体执法不严、办案拖延、互相推诿等。
07
整治法院工作人员被列为
被执行人的问题
(一)全面清理法院干警被列为被执行人问题;
(二)全面清查法院干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问题。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
2.将乐法院大门口设投诉举报箱。
3.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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