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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去世,银行借出的钱谁来还?近日,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此案被执行人林某去世后,其妻子及子女继承了林某的财产,故由其妻子、子女还清了欠款。网络配图

据了解,年,林某向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为期3年、信用额度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签订相关协议,其妻子唐某在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上签名,同意对林某使用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然而,林某在使用期间因故死亡。截至年5月,林某尚欠本金.22元,利息.82元。因其未将借款本息还清,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唐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借款时同意为林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判决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判决其两个子女对上述欠款本息在继承林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面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唐某及其子女仍不履行义务,故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将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此案后,决定以妻子唐某作为“突破口”,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唐某同意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该案圆满执结。

来源:东南网通讯员方静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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