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
“我当时太冲动了,没能够冷静的处理事情,还伤害了对方,实在不应该,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会吸取教训,遇事不冲动。”在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诚恳的说到。
案情回顾
年的一天,被害人白某某事先与本地瓜农刘某某、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约定,以每斤0.7元收购西瓜。白某某在约定时间驾车至约定地点,检验刘某某运至该处的西瓜,后白某某以西瓜质量不好,不好卖为由,要求降价。因双方价格未能谈拢,白某某驾车准备离开,刘某某和范某某认为西瓜已雇人采摘,为继续商讨解决办法,刘某某便拦停车辆,范某某则从装载西瓜的货车车斗踩着白某某的面包车车头下来,走到白某某车旁,拍打车身阻止白某某离开。白某某遂下车与范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拉扯互殴,刘某某见状,上前搂住白某某脖子用力一甩导致白某某和范某某摔倒在地,并击打白某某左侧肋部一拳,致白某某左肋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
该案系偶发矛盾激化引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矛盾激化均负有一定责任。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秉持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理念,在充分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的前提下,主持刑事和解,以案释法化解双方怨气和顾虑,犯罪嫌疑人真诚道歉并进行了赔偿,被害人也表示谅解,双方冰释前嫌。承办检察官先是对该案做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的司法效果。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起故意伤害案召开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等参加,听证会由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碧胜主持。
听证会上,主持人向参会人员阐述了召开听证会的目的并传达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承办检察官从基本案情、证据情况、社会危害性、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全案。检察官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涉故意伤害罪,但该起犯罪系偶发矛盾引起的民间冲突,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支付被害人白某某的医药费及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各听证员围绕着案件的案件事实、焦点问题、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提问,并各自发表意见;期间检察官与听证员还从法理和情理等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引导,督促其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各听证员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围绕听证的焦点进行评议,形成集体意见,认为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符合当前政策、法律精神,同意检察机关的决定。
年7月15日,在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承办检察官对刘某某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认定的事实及作不起诉的理由,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
公开听证是推行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举措。对该起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充分体现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落实“应听证尽听”的听证原则,强化外部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知晓度,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供稿:将乐县检察院
编辑: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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