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严重威胁、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依法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5月30日,新罗、永定、上杭、漳平法院集中公开宣判9件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此次集中宣判涉案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1.冒充客服、好友电信网络诈骗
案件一
被告人阙某招诈骗案。年3月初,谢某昌、林某才商量合作,由二人出资并具体由谢某昌负责购买诈骗用手机、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及淘宝客户交易信息,林某才负责寻找适合诈骗的地点,进行电信诈骗。
年3月2日至次月13日,谢某昌、林某才在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先后纠集被告人阙某招等人负责打电话,冒充淘宝商家客服,以淘宝买家所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给客户退赔为名,取得客户信任后要求客户按其指示操作骗取客户钱财,诈骗所得按比例分成,并雇请张某英负责放哨。年3月7日至年4月12日,该诈骗团伙共诈骗2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94元。经查明,被告人阙某招参与年3月7日至次月3日的诈骗活动,参与期间的诈骗金额共计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招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案件二
被告人黄某、陈某先诈骗案。年1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手机、电话卡、电脑等设备,并租场地,招揽员工在漳平市国绿小区某房屋内利用LINE等聊天工具在网络上添加境外好友,通过聊感情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到指定的网站进行投资充值。年4月初,黄某伙同他人继续招揽被告人陈某先等员工实施诈骗。该团伙于年4月29日结算,确认黄某等诈骗团伙一共骗取被害人资金折合人民币.12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先骗取被害人折合人民币.12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黄某、陈某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千元。
2.出售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案件一
被告人杨某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年10月,被告人杨某进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他人安排到内蒙古翁牛特旗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3个银行账户(含银行卡、U盾等),并将上述三套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期间,被告人杨某进经安排到安徽省宿州市,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账。
年10月,上述银行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元,其中有被害人车某柯、向某飞、谢某花、陈某招被诈骗款项直接或间接转入上述账户。被告人杨某进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元。
新罗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杨某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二
被告人李某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年8月,被告人李某泉将其名下农商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共3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经查,年9月10日至9月24日期间,上述3张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诈骗等钱款,出账金额达.8元。
新罗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李某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三
被告人刘某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龙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尾号为的浙江网商银行银行卡(包括银行卡的交易密码、支付宝账户交易密码等)卖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元。经查,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账交易流水达万余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姚某军的被骗金额2万元存入该银行卡。
上杭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刘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四
被告人陈某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前往福建省三明市某宾馆,提供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从中获利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源的交通银行账户涉案流水金额共计万余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共计51万余元。
上杭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陈某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3.转移“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件一
被告人谢某锋、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年4月至7月,被告人卢某、谢某锋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分别建立了昵称为“旺旺”“星河”“星河”等QQ号及“普卡额度卡”“MM专群”等QQ群组转发用于转移赃款的银行卡卡号,为下游实施赌博或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转移渠道的中介服务。两被告人分别从中抽取赃款总数的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经核实,被告人谢某锋转发他人银行卡卡号个,关联涉诈金额人民币.63元;被告人卢某转发他人银行卡卡号49个,关联涉诈金额人民币.06元。
新罗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被告人谢某锋、卢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四万三千元。
案件二
被告人卢某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卢某祥经“包子”(具体身份待查)介绍下,于年11月上旬将其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两个陌生男子(具体身份待查)使用,在卡内陆续有资金转入后按陌生男子的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将账户资金转入指定人银行账户,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6元。其中,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收入.67元、支出元,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收入.69元、支出.36元,其通过手机银行亲自操作,帮助他人转移涉案金额达.36元。两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涉案资金转账共计人民币.72元。经查询,年11月6日,被告人卢某祥提供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农业银行卡,有受害人曹某萱的两笔共计人民币元诈骗资金流入。
永定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卢某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案件三
被告人杜某民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盗窃案。1.年11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杜某民、陈某章在福建省大田县多次利用被告人陈某章、张某、蒋某阳及温某胜(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收款、转账。其中陈某章提供银行卡2张、张某提供银行卡4张、温某胜提供银行卡1张、蒋某阳提供银行卡1张。经统计被告人杜某民、陈某章涉案流水金额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涉案流水金额40余万元,被告人蒋某阳、郭某婷涉案流水金额65万余元。2.年2、3月间,被告人代某锋在福建省顺昌县、将乐县利用叶某彬、陈某祥的银行卡,自己或指使陈某杰等人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收款、转账。其中叶某彬提供银行卡1张,陈某祥提供银行卡1张。经统计,被告人代某锋涉案流水金额余万元,被告人叶某彬涉案流水金额95万余元。3.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阳将尾号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章后,在被告人陈某章等人利用该银行卡为他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收款、转账期间,被告人蒋某阳利用该银行卡绑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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