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各位家长朋友: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五、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未成年人还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希望各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希望各位家长朋友或者其他监护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发现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可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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