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

泉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吴移来作出逮捕决定

年1月4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泉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吴移来作出逮捕决定。此前,吴移来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泉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三明

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新兴作出逮捕决定

年1月4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三明永安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新兴作出逮捕决定。此前,张新兴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三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明溪县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明溪县夏坊乡中溪村原党支部书记谢芳林违规公款接待、购买土特产问题。年至年,谢芳林在担任明溪县夏坊乡中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通过虚列误工工资方式套取村财资金元,其中元用于违规支付村级接待费用、元用于购买赠送土特产。年11月,谢芳林受到警告处分。

将乐县纪委通报四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将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主任曾庆诚借培训之机公款参加战友聚会问题。年12月,曾庆诚等人赴安徽宁国参加“供销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创业发展第一期培训班”期间,曾庆诚私自离队前往济源与战友聚会,并将个人赴济源访友产生的费用纳入将乐县农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核销。年10月,曾庆诚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将乐县余坊乡林场原场长肖久智套取公款违规接待问题。年4月,肖久智安排他人以虚列钩机台班费的方式套取元,并将该款用于抵充年至年初无法正常入账核销的招待费用元。此外,肖久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纪违法行为。年9月,肖久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村企合作推进部副经理林建清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年8月29日,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通知要求暂停发放未经审批的各项补贴,林建清未经审批,将收取未入账的林木补偿款及清理盗伐材结余工资,私自造表用于发放值班费和值班交通补贴。年12月,林建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将乐县林业局黄潭林业站站长严可秋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问题。年至年春节期间,严可秋先后两次分别收受黄潭镇山场老板送的元现金,共计元,并用于日常开销。年12月,严可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龙岩

日前,经中共龙岩市委批准,龙岩市纪委监委对龙岩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刘先裘(正处级)和龙岩市永定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卢文阶(副处级)等2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分别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龙岩市纪委监委通报称:经查,刘先裘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报销;违反群众纪律,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经查,卢文阶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职务晋升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向他人行贿,涉嫌行贿犯罪。

厦门

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翔安区新店镇蔡厝社区两委干部蔡水宽决定逮捕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蔡厝社区两委干部蔡水宽、陈丽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近日由厦门市翔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审查,年1月9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蔡水宽决定逮捕,对陈丽玲决定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播报多看点

浔兴股份前高管吃警示函违规将公司款项转至个人名下

福建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王立军、曾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或者公司证券代码:)存在以下问题:

年11月,经王立军审批、曾德雄经办,浔兴股份将53,,.54元款项转至甘情操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单。上述款项中除17,,.19元属于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外,剩余的35,,.35元财务资助未经浔兴股份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浔兴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曾德雄时任浔兴股份董事,为浔兴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王立军、曾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立军、曾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立军、曾德雄: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或者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曾德雄时任浔兴股份董事,为浔兴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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