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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聚焦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继续开展深入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真、准、全”。为保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省生态环境厅梳理并公布5起涉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类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福建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调整标液浓度改变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曲线案

年9月30日,根据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系统发出的告警信息,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COD和氨氮在线监控设施校准曲线不符合正常形态。现场使用高、中、低三种浓度标液的质控样比对,结果显示自动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厂长在校准时,人为调整标液浓度,导致标准曲线与规范要求不符,现场监测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波动极小且与实际严重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43万元。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厂长行政拘留8天。

二、福建泉州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

年12月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福建省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烟气烟温于年11月18日10点左右出现异常降低,同时各项污染物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对窑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PT-型烟温仪器进行了操作。经调查证实,11月18日该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发现窑尾烟气烟温出现异常后,擅自指使电工李某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烟气流量变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该电阻器件。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3号)第十条第(七)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规定的情形。年12月10日,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年1月12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将乐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降低工控机停炉判定值,致使监管平台数据与实际排放不符案

年8月3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登录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将乐县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异常,初步判断企业采取启用停炉自动判断模式并以含氧量作为判定锅炉停炉的方式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CEMS的工控机上停炉判定已启用。

经查,因锅炉生产期间部分时段氧量较高,污染物超标,为防止超标数据上传,该公司员工余某擅自启用停炉判定模式并设置不合理的停炉判定参数,导致外排烟气数据达到判定条件后,工控机自动判定锅炉停炉,相关污染物的折算数据直接以0取值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与真实排污情况严重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年11月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年7月8日,将乐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

四、厦门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调整烟尘分析仪导致数据降低案

根据调阅发现的数据异常线索,年10月19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对厦门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烟尘分析仪处于w档(分析档位)和z档(零点档位)之间,光源被遮挡,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经核查,烟尘分析仪处于w档时,自动监测数据远大于分析仪处于w档和z档之间的数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测结果与分析仪处于w档的自动监测数据相近。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郑某发现烟尘数据偏高后,对分析仪进行调整,降低了烟尘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年12月8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年1月2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福建省永泰某公司福清分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双随机”检查计划安排,年10月28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泰某工程公司福清分公司下属某污水处理厂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COD、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分别接入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氨氮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悬空。经监测站采样分析,该公司废水排放口COD、总磷两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标。经比对,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数据相差较大,无法反映真实排污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年3月28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内容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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